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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时间:2009-10-12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参保人员就医需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诊治,就医时须持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和病历处方本,并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买常用药和非处方药,购药费用和定点医院的门诊费用均可用IC卡支付,不足部分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要选择好相应级别的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时,参保人员必须及时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以便医院按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市内住院只需经定点医院医保科批准即可(本院医保科设在 )。急救、抢救病人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并将急救、抢救费用全部记入住院费内(不能在门诊交费),然后于二日内(节假日顺延)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出院时经医保科审核后报销。
2、参保人员住院时,一般需交纳住院医疗费用的40-60%的押金。 
3、为便于了解住院用药和诊疗情况,参保人员应索取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并对院方记帐清单中所列自费项目和药品签字以示确认;没有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的医院,参保人员应对自费药品处方签字。出院时对医保科提供的医疗保险费用清单,要认真核对后予以签字。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出院时,凭医保科审核后的费用清单(及保险证、IC卡)直接到医院收费处结算,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乙类药品费用的5%和特检、特治费用的15%部分、违规费用及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门槛费,为我市上年人均工资的10%),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其余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以三级医院为基准):
10%—200%部分 (本年度为528.9-10578元),在职职工报销79%,退休人员报销84%;
200%—400%部分(本年度为10578-21156元),在职职工报销84%,退休人员报销89%。
2、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和10%;医保年度内数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最低降至6%。
3、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批准的重症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累计达到21156—171156元时,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经市医保中心批准需门诊治疗的重症慢性病和设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应使用医保专用病历处方,到定点医院就医或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到定点药店购药,费用暂由个人现金垫付,处方结算联患者要留存并加盖收费章。到期后,由所在单位将有效收据及配套处方汇总后,于本月或次月上旬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

、 转诊转院由经治医生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医保科审核登记,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出院后,参保人员凭有效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于本月或次月1—10日送医保中心审核,月底21—26日领取报销费用。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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