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信阳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答:1.挂号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病历工本费、就医旅差费、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专人护理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特别服务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话费、水电费、煎药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2.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健美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各种美容、洁牙、镶牙、牙齿整形、近视眼矫形术、配眼镜、装配义眼、义肢、假发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自家庭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费;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围托、颈托、胃托、肾托、护膝带、药枕、药垫、热敷袋等。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以外的诊疗费用。4.病人住院所购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的费用。5.进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时所购器官源、组织源的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费用。6.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特约上门服务、代请专家诊疗费、气功费、保健按摩、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用具等一切费用;医疗机构开办的高级病房、康复病房、家庭式产房、临终护理等发生的费用。7.预防服药、预防注射、各种体检、疾病普查、疾病普治以及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为各种会议提供的医药费。8.住院病人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9.未经批准转诊、转院,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购药品的费用。10.在市外因患疾病重症、急症住院超过一周未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出院后三个月内为报销的医疗费以及医疗保险证件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11.职工工伤(职业病)、生育的医疗费。12.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及其他医学鉴定费。13.用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各种检查、治疗及药品的一切费用。14.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戒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一切费用。15.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16.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17.因暴病性甲类传染病和突发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症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18.紧急抢救需住特殊监护病房的,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病情缓解后应当转入普通病房。应当转入普通病房而未转入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普通病房核准计费,超过标准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