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如何规定?
答:1.城乡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申报、鉴定工作,每年6月或12月各进行一次。为保证鉴定和审批工作公平、公正,申报资料凭两年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报当地医疗医保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对照条件筛选,然后将申报材料封闭由随机组合的医保专家进行统一鉴定,符合条件者方可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患恶性肿瘤的参保人员凭化验、病检及CT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可随时申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
2.对符合门诊慢性病认定条件的人员配发《慢性病就医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治疗期一年有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进行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对病情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基本条件和指征的,经办机构将取消其相关待遇。
3.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定点服务机构要建立城乡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严格遵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到针对性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各种药品及诊疗费用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及时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种检查、处方要单独开具,载入档案。在门诊慢性病病种(含并发症)范围内合理用药,能选用廉价药品的不得使用昂贵药品。不得滥用辅助治疗或同时采用多种治疗,不使用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
4.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其他30%由个人负担,不再承担乙类药品首自付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服务机构结算。除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项目结算外,其他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各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定额结算。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每月定额须当期使用,不可累计使用。医保经办机构每三个月与各定点服务机构结算一次医疗费用。
5.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要与其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保险解决。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规定病种以外的其他病种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在进行门诊慢性病的治疗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换定点服务机构。治疗期满需要更换定点服务机构的,由本人或者委托其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定点服务机构后,原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将其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退还给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移交给新的定点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