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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时间:2017-03-20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阅读: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中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见附件)

  参保居民门(急)诊检查后3日内住院的,门(急)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视同住院按规定报销。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应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度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次年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参保居民由于参军、出国、死亡等个人原因医保关系终止,应在3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在非待遇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费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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