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之前,首先由个人按规定用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我市是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以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年内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8%,第三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为6%。为合理分流住院病人,我市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三级甲等医院、三级乙等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528.9元、380元、350元和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