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因病情严重定点医疗机构无足够条件诊治或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诊、转院。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实行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市内、再省内、后省外的原则进行。转诊、转院必须转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转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应凭医院的证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办理延期手续。
参保人员市外治疗有何规定?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准假外出、退休(退职)人员异地居住、参加医疗保险但长期派驻外地的人员,患危、急、重症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在一周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转院及市外治疗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转诊、转院或市外治疗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凭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证、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IC卡、保险证等有效证明,于本月末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次月底以前按规定比例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比例增加10%。